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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新意见施行,毒品犯罪量刑将受到哪些影响?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省禁毒委员会    供稿人:    审核人:    点击数:3455    发布日期:2021-07-09

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施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同时废止。《指导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量刑作了细致的规定,其中包含对毒品犯罪量刑的明确指导。那么,《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对毒品犯罪司法实践又将产生哪些影响呢?

出台背景

200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调研,后在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量刑规范化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在实体上,探索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的量刑方法;在程序上,将量刑活动纳入庭审,健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作为配套制度,200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后该文件被多次修订,至2017年已被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探索量刑建议工作,在部分地区开展量刑建议试点,并逐步全国推行。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量刑建议的原则、内容、程序等作出规定。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该类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并且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为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积极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进一步巩固量刑程序改革成果,规范和完善量刑程序,统一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量刑活动中的司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各地经验、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和司法改革要求,出台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各方共同遵循的规则和标准,有利于量刑工作的规范开展,减少分歧,提高诉讼效率,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新增内容

从内容上看,《指导意见》与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具有连贯性,量刑指导原则、量刑基本方法、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均是在后者的基础上适当修改而来,同时新增了部分重要内容。这些内容对毒品犯罪量刑产生相应影响。

一是增加了关于罚金刑的量刑方法。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其作为附加刑的一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关于罚金数额,《指导意见》所涉毒品犯罪罪名也列明了处罚标准。如,对于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对于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二是增加了关于缓刑的量刑方法。刑法明确规定了宣告缓刑的条件以及不适用缓刑对象,《指导意见》将其作为量刑活动一项重要的内容,纳入到其中。在作出是否适用缓刑决定之前,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这几个方面。《指导意见》所涉毒品犯罪罪名对于缓刑适用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对于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要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对于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综合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三是对于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犯罪作出修改,明确了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从宽幅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最低调整为十二周岁,《指导意见》据此进行了调整。同时,新增了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的量刑情节。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减少基准刑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涉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也应当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是增加了羁押期间表现及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羁押期间表现是《指导意见》增加的一个量刑情节,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宽幅度,分别为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减少基准刑的幅度。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自愿认罪认罚,对于夯实证据体系,深挖打击毒品犯罪链条,具有特殊的价值,《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将发挥重要作用。

关于毒品犯罪量刑的几个问题

《指导意见》将三个涉毒罪名纳入常见罪名,对其量刑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适用中也应注意一些问题。

毒品犯罪量刑起点。量刑起点是根据某一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的,取决于其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社会危害性大小,是一般既遂状态下确定的,尚未考虑责任能力、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情形。关于毒品犯罪的量刑起点,《指导意见》与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并无区别,只是删去了原文中的“可以”一词,语义更加准确。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值得注意的是,依法应当判处拘役,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判处,人民检察院可直接提出量刑建议,不再适用《指导意见》。

毒品犯罪的基准刑。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来确定的。也即基准刑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所确定的量刑起点与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所增加的刑罚量的总和。基准刑也是一般既遂状态下确定的,尚未考虑责任能力、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情形。关于毒品犯罪的基准刑,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犯罪,要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来确定。对于毒品数量,超出法定刑起点的毒品数量,超出部分就应当增加刑罚量;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少量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超出三次或三人的可增加刑罚量。

毒品犯罪宣告刑的确定。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来确定宣告刑。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外的有关事实情节,包括责任能力、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情形。关于毒品犯罪的基准刑,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犯罪,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3)毒品再犯。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值得注意的是,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较为单一,且犯罪隐蔽,零口供案件多,取证难度大。因此,应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办理毒品案件中的作用,强化释法说理,鼓励毒品犯罪分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于毒品犯罪分子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依法兑现从宽政策,在确定宣告刑或者提出量刑建议时,给予充分考虑,切实起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的作用。但对于制贩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达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没有其他减轻处罚情节,即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能突破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案件罚金以及缓刑的适用。 《指导意见》中对于三个涉毒罪名,均规定了罚金及缓刑的适用标准。对于罚金数额,需要考虑不同的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从而决定罚金数额。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缓刑的适用,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在《指导意见》中列明的常见罪名中,除上述两个涉毒罪名外,仅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抢劫罪、强奸罪三种犯罪的,具有“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这一表述。因此,对比几类罪名的社会危害性,足以看出两类毒品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确保办案效果。


(来源:中国禁毒报2021年07月08日,作者:肖先华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谢禛系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责编:薛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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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名题字:崔承顺,中国科学院书法学会会长、文联主席、中国书协成员、著名书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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