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以下简称《2023年报告》)和《2022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报告》)中均提到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违法犯罪问题。对比分析《2022年报告》和《2023年报告》中关于麻精药品的相关内容,不仅可以看出国际毒情形势变化背景下麻精药品使用在我国的变化情况,也可以管窥当前我国麻精药品违法犯罪问题的治理现状,有助于我们在此基础上思考相关治理对策。
现状分析
滥用问题突出。从《2022年报告》来看,麻精药品的滥用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滥用品种多样叠加,部分吸毒人员因毒品供应大幅降低,转而寻求麻精药品作为惯用毒品的替代物,或者交叉滥用等以满足毒瘾;二是滥用替代物质危害显现,既包括吸毒人员滥用麻精药品后因精神异常、出现幻觉所引发的肇事肇祸风险,也包括麻精药品本身作为犯罪工具所引发的社会风险。相较于《2022年报告》而言,《2023年报告》梳理出当前麻精药品滥用的三个特征:一是强调麻精药品的特殊性。在“毒品滥用”中将麻精药品作为单独部分,阐明其滥用的成因及常见种类,如依托咪酯的滥用问题。二是强调麻精药品滥用问题的严重性。《2022年报告》在滥用麻精药品的问题上采用人数增多、危害显现的表述,而《2023年报告》则采用麻精药品滥用问题突出的表述,从“显现”到“突出”的用语调整,也表明了我国涉麻精药品违法犯罪危害性愈发严重的情势。三是关注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替代滥用问题。吸毒群体转向更易获取、价格较低、效果相近的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替代滥用,依托咪酯滥用问题尤为突出。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管,当年第四季度,全国共查处滥用依托咪酯2.9万人次,新发现滥用依托咪酯人员2.1万名。
境外渗透不断。我国毒品主要来源于境外输入,跨境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打击和惩处的重点。《2022年报告》在“境外毒品渗透情况”部分,就氯胺酮、可卡因和大麻的境外输入情况进行了介绍。《2023年报告》除介绍阿片类毒品、冰毒和氯胺酮等物质的境外输入情况之外,还专门就麻精药品的渗透入境情况作出说明:在种类上,来源境外的麻精药品主要有三唑仑、γ-羟基丁酸、LSD等种类;在地区上,上述麻精药品主要来自东亚、东南亚及欧洲部分国家;在入境方式上,其多采用国际邮包的方式渗透入境。
涉网犯罪频发。近年来,互联网逐步成为毒品犯罪联络的重要渠道。《2023年报告》显示,全年共破获涉互联网贩毒案件3098起,同比上升了14%。今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借助网络实施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案件高发多发。一方面,利用网络贩卖麻精药品行为的隐蔽性较高,贩卖者和购买者均可隐藏身份,犯罪分子不仅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联络,利用快递物流等渠道送达麻精药品,还可通过虚拟货币完成交易,实现人、药、钱分离;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平台通常具有全球性、公开性的特点,买卖双方可以分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因而网络销售渠道使得麻精药品的流通范围更广,易形成大规模的黑市经济。网络贩卖麻精药品行为所具备的隐蔽性强、流通范围广的特点,无疑增加了该类案件在侦查打击、证据收集和审查认定方面的难度。
防治对策
加强源头管控。第一,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医疗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由于具备购买、储存、开具处方等合法接触麻精药品的条件,便于以“多开少用”“虚开处方”等方式实施非法截留倒卖麻精药品的犯罪行为,且隐蔽性较强,难以追查。为推动麻精药品的源头治理,既要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麻精药品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推动各级医疗工作人员职责、权限的明确,也要完善内部监管体系,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麻醉科、手术室等重点科室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此外,检察机关也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外部监督。第二,扩充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储备,准确认定药物本质。麻精药品种类和成分的认定涉及医学、药学、化学等知识,非专业人士难以准确识别药物本质。然而,无论是公安机关开展的打击涉麻精药品犯罪专项行动,还是相关部门就防止麻精药品流失脱管开展的监督检查,只要同麻精药品的源头管控相关,均须建立在准确识别药物本质和规范证据收集的基础之上。因此,有关部门可结合具体工作职能,通过定期开展麻精药品知识培训等方式提升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加大打击力度。第一,推动各地海关缉私部门会同公安禁毒部门开展联合查缉,发挥多警种联合作战优势。各部门应紧盯重点渠道,加强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开展口岸麻精药品查缉工作。既要对出入境车辆的车厢、轮胎、油箱等隐蔽部位是否藏匿麻精药品的情况进行排查,也要提高对涉案人员的追踪和侦查能力。此外,推动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是优化麻精药品跨境犯罪治理的重要一环。第二,加强智慧海关建设,运用科学技术和设备提升工作效率和准确度,做到智能感知、智能研判、智能处置。一方面,以大数据为支撑,形成统一的基础数据平台,优化业务系统的数据查询功能,使决策信息更加准确;另一方面,利用毒品快速检测装备和智能判图系统等科技设备,对含麻精药品的进出口物品实现精准打击。第三,明确走私、跨境寄递麻精药品案件的罪名认定路径。走私麻精药品行为涉及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要准确认定罪名,首先需要判断行为是否出于治疗疾病等医疗目的。其次,要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贩卖,尤其注意审查代购者有无“加价或者变相加价而从中牟利”的行为。最后,若代购者并未从中牟利,再以“代购者是否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为标准进行判断。如果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的,则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反之,则可视具体情形判断能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运输毒品罪。
加强网络监管。第一,明确麻精药品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推动其参与到涉麻精药品违法犯罪问题的治理过程中。网络平台提供者应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快速对平台上出现的涉毒信息进行识别并作出处理,并且在犯罪侦破过程中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形成全流程监管,协助推动案件的办理。同时,公安禁毒部门等也要从外部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监管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关注涉麻精药品犯罪的资金流向问题,斩断资金链条。《2023年报告》指出,网络贩毒的手段增加了资金流向追踪的难度。对此,除了敦促网络平台严格落实用户实名登记制度以外,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还可通过与银行构建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异常银行账户资金流、信息流的实时监管。同时,应推动国际社会各主体形成合力,有效治理跨境麻精药品犯罪。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责编:吴清辉